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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日期: 文章点击数: 来源:校友办

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91123日第七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men (Jimei) Ocean Vocational College. 简称:AAXO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旨在加强校友联系,弘扬校主陈嘉庚先生的爱国主义精神,为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好学校出谋献策,为海洋强国和福建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政协台港澳侨和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台港澳侨外委)、厦门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加强与海内外广大校友进行联系和往来;

(二)为校友之间的联系提供平台和必要帮助;

(三)不定期召开校友代表大会、座谈会,集思广益,共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大计。

(四)接待返回母校参观、访问、交流的海内外集美校友和校主陈嘉庚先生后裔。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包括集美学校水产科、集美水产航海学校、集美水产商船专科学校、省立水产学校、福建水产学校、集美水产学校和集美水产专科学校)学习、工作过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采用自愿、登记入会形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确定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设立监事会,加强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监事会设置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政协台港澳侨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攻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11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社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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