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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12 09:59 文章点击数: 来源:校友办

​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1日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校友是母校的核心资源和宝贵财富,母校发展离不开校友的支持和帮助,为规范校友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捐资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接受捐赠的范围: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各类校友基金以及奖(助)学金、奖教金等;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资金、物资;

(四)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四条捐赠方式:

(一)银行转账

(二)现场捐赠;

(三)在线捐赠(含微信、支付宝等捐赠方式);

(四)邮局汇款;

第五条捐赠建议:

(一)小额捐赠以班级、各地分会为单位汇总登记捐赠或通过在线捐赠的方式进行捐赠。

(二)捐赠者请尽量在备注栏等信息填写处留下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班级、捐赠用途等信息。

(三)捐赠者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六条学校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向捐赠者出具有效凭证,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适时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公布

第七条学校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对受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学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九条学校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捐赠者捐资设立的基金,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者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第十一条捐赠者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者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办公室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者报送评选相关材料。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十三条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者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者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者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第十四条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者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建筑物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者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向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十五条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校友会办公室代表学校承办捐赠事宜,协调校内各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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