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股权、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校友办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校友事务管理及接受捐赠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为捐赠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校友办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捐赠记录存入学校档案馆。所有捐赠的资金、股权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指定账号,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等部门分类登记备案,并入资产账目管理。
第三章资金募集
第七条学校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八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采用非公募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第九条学校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协商确定。
第十条捐赠项目:
1、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类基金;
2、捐建(助)用于教学、科研的建筑设施或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3 、捐助学校校庆或其他重大活动;
4、捐助学校专项事业发展;
5、根据捐赠者与校方协商一致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的原则使用。具体按照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规定用途的由学校统一安排。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出约定,严格相关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将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十三条学校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的财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财物。
第四章捐赠致谢
第十四条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对个人捐赠在1000元(含等额实物)人民币以上,单位捐赠在10000元(含等额实物)人民币以上的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六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学校每年评选年度最美捐赠人,向社会公布;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十七条根据捐赠方的要求提供其他致谢方式,包括固定资产冠名、奖助金冠名、发放纪念牌、网页致谢等多种方式,具体致谢方式由捐赠方提出后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学校按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6月18日